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2026权威解读
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| 法释〔2026〕6号 | 两高最新反腐司法解释全文与适用指南
本次新规为2016年后十年大修,重点调整入罪金额、明确单位犯罪、覆盖"雅贿/预期收益"、统一公私领域标准,企业与公职人员必看。
新规核心变化
1
入罪门槛调整
贪污/受贿:3万元入刑;1万元+从重情节可追责。
2
单位犯罪明确
单位受贿/行贿:20万元起;2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。
3
新型腐败认定
"雅贿"(珠宝/字画)需鉴定估价;预期收益按实际获利或溢价认定。
4
公私标准统一
民企职务侵占/受贿参照公职人员标准,实现同罪同罚。
5
巨额财产来源不明
差额300万元起(原30万),1000万元以上为特别巨大。
新旧条款对照表
| 罪名 | 2016旧规(数额/情节) | 2026新规(数额/情节) | 变化说明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受贿罪 | 3万-20万(较大);20万-300万(巨大);300万+(特别巨大) | 3万-20万(较大);20万-300万(巨大);300万+(特别巨大) | 数额标准不变,新增从重情节认定 |
| 贪污罪 | 同受贿罪 | 同受贿罪 | 明确贪污特定款物从重处罚 |
| 单位受贿罪 | 10万元起 | 20万元起;200万+特别严重 | 提高入罪门槛,增设情节特别严重档 |
| 单位行贿罪 | 20万元起 | 20万元起;200万+特别严重 | 明确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|
|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| 30万元起 | 300万元起;1000万+特别巨大 | 大幅提高入罪门槛 |
| 隐瞒境外存款罪 | 30万元起 | 300万元起 | 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步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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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罪名适用要点
受贿罪
- 斡旋受贿: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
- 特定关系人受贿:近亲属、情人等可认定共犯
- 事后受贿:离职后收受仍可追责
单位犯罪
- 直接责任人员:决策层、主管人员
- 罚金标准:违法所得1-5倍
- 双罚制:单位+直接责任人
新型贿赂
- 虚拟货币:按交易时价格认定
- 股权/干股:按实际价值计算
- 雅贿:需专业机构鉴定
退赃从宽
- 侦查阶段:可减少基准刑30%以下
- 审查起诉阶段:可减少基准刑20%以下
- 审判阶段:可减少基准刑10%以下
常见误区解答
1万元+情节可追责。根据新规,收受礼品、礼金价值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,并有其他从重情节的,即可追究刑事责任。"雅贿"(珠宝、字画等)需经过鉴定估价后计入涉案金额。
2026年起同公职人员标准。新规统一了公私领域腐败的认定标准,民企中的职务侵占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,将参照公职人员标准定罪量刑,实现"同罪同罚"。
是,但可叠加其他罪名。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提高到300万元,但如果侦查中发现其他犯罪线索,可依法追究受贿罪、贪污罪等其他罪名,数罪并罚。